海上运输合同纠纷【篇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范本】【案情】原告:山西省工业品进出口公司被告一:环联海运(中国)公司被告二:环联国际咨询服务(天津)有限公司被告三:中远货运货运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2000年5月5日,案外人加拿大rg公司订购不锈钢联结器,订单总价为cif18395美元
2000年6月,原告委托被告二出运货物,件数为2个铁箱(内装52个纸箱)总体积2
2立方米,重量2,981公斤,后因原告实际装箱为3个铁箱,原告于6月28日通知原告已更改托运数量,被告二回函称,货物已集港,再更改已来不及,因此将到库的其中2个铁箱并绑在一起,标为1箱,提单上仍载明为2个铁箱,并称已与代理交代清楚,不影响提货
被告二因未能拼成整箱货物,遂将该货物委托第三人承运,但被告二仍以被告一代理人的身份向原告签发了枫河轮hf21hl008提单,提单载明2个铁箱(52个纸箱)重量2,981公斤,体积2
第三人接受该批货物后,向被告二签发提单,载明托运人为被告二,收货人为按被告二签发的提单指示
数量、重量、体积均与被告二所签提单相同
第三人作为拼箱承运人将货物拼成整箱(集装箱)后,委托被告三承运,被告三将货物运抵目的港哥温华后,由第三人的目的港代理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收货人按提单提取2铁箱货物后,发现短少17个纸箱货物,遂原告联系,原告即向被告二与第三人查询,经查询,第三人在目的港的代理人回复未发现短交的1铁箱货物
加拿大rg公司经与原告磋商,原告同意补发1铁箱货物,并向rg公司支付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全部合同款的20%)
2000年12月1日,第三人在目的港的代理通知rg公司丢失的货物已被找到
因rg公司已经得到原告补发的17纸箱货物,所以不打算再购买找回的货物,原告经与rg公司协商,最后将该批货物降价40%卖给rg公司
rg公司将对承运人的索赔权转让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