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论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合同编号: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风险转移是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实际的一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我国《民法典》对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原《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的一大缺陷,解决了我国国内合同立法与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连接,完美了我国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制度
一、风险的含义风险,在不同的范畴有着不同的含义
在法学范畴,我国学者通常认为,风险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货物可能遭遇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裂、渗漏、扣押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等
我国《民法典》和一些国际公约所涉及的风险,是指货物的毁损、灭失的危险,即货物发生毁坏、灭失的可能
但是,法律规定,并不是对风险作诠释,而是用来确定买卖当事人对这些可能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担当责任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66 条作了这样的表述:“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担当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
”这实际上是规定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时买方是否有支付价金的义务
这个问题在德国法上被称为价格风险
把风险视为价格风险,并没有揭示出风险这一法律概念的真正含义
假如买方未能准时领受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卖方出卖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同要求,风险则由违约方担当,许多国际公约和贸易规章以及国内立法都是这样规定
在这种存在违约的状况下,风险应该由违约方担当
我国《民法典》第 148 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否决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否决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担当
”合同履行不存在违约时,风险似乎就是价格风险,但在这种存在违约的状况下,风险不仅仅指价格风险
风险转移与价格风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因此,风险的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