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XX 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文 号:第 155 号签发单位:XX 市人民政府签发时间:2008-11-18 生效时间:2009-01-01 《XX 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 2008 年 11月 3 日市政府第 22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09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XX 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体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XX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原则)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自愿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 (三)保大病,保当期,不设缴费年限; (四)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三条(统筹模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管理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参保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对基金的监督管理
1 审计部门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及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的身份确认和证明提供,并组织参保及资助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市属高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组织在册学生、在园幼儿参保
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并协助组织散居儿童参保
计生部门负责新增计生“三结合”帮扶对象的确认并提供证明,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