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辽宁省 2024 失业保险条例大全 辽宁省 2024 失业保险条例大全 (2000 年 6 月 8 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1 年 7 月 27 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本条例中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统称为用人单位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 失业保险费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征缴
第五条 失业保险工作应当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
失业人员再就业纳入就业工作统一管理
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工资总额的 2%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根据本人工资的 1%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八条 破产企业应当优先从资产变现收益中清偿欠缴的失业保险费
企业经营权或者所有权变更,应当清偿欠缴的失业保险费
未清偿的,由取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得经营权或者所有权的一方负责
第九条 省政府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以下简称调剂金)
调剂金以各市依法应当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