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合同纠纷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作者:黄险峰律师时间:2008年12月30日司法实践中合同纠纷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目前学术界对此几乎没有深入研究,现实中许多错误做法亟待纠正
逾期付款利息应当自债务人违约之日起计算;判决书应当将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至判决指定履行期满之日;在合同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目前应继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司法解释;应严格区分逾期付款利息与迟延履行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文书和判决书对逾期付款利息应当进一步予以规范
2000年7月,某建筑公司与某实业开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某家具装饰材料批发市场由建筑公司施工,工程款在竣工验收后20日内支付,逾期则须以6的年利息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全部工程完工后,建筑公司多次催促结算未果
2001年12月17日,该批发市场未经竣工验收即交付并开业经营
2004年1月15日,开发公司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工程项目进行了结算审核,审核报告确认全部工程款为1761.1408万元
后开发公司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
2004年12月17日双方书面确认建筑公司债权余额为875万元
2005年12月18日,建筑公司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公司支付875万元工程款及自2001年12月1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
该院以诉讼请求必须明确以及便于计算诉讼费为由,要求建筑公司计算出准确利息数额
建筑公司遂将利息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支付利息175万元(计算至起诉之日)
2006年9月2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开发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工程款875万元及利息52.5万元(自双方结算日2004年12月17日至起诉日2005年12月18日,以6的年利息计算)
原、被告分别于2006年10月10日、10月21日签收,双方均未上诉
本案涉及了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