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防火防爆管理制度生产装置 1
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GBJ16)、《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1987 年 12 月 16 日七部一委规程)等法律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 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 50%以下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
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开产生静电
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CD90A3)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实行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1
动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 30 米
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