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样员考试重点一、法律法规1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填空题)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多项选择题)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填空题)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了解)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了解)第八条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填空题)第九条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
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了解)第十二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9月26日)
第二十三条见证送检是指见证员和取样员共同将按“见证取样”规定采集的样品送至签约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委托的全过程
见证人员有权对检验过程进行旁站确认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的以下产品或项目执行见证送检:1.承重结构混凝土的强度及抗渗混凝土的抗渗性能;2
承重部位砌筑砂浆的强度;3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