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案例解读营改增后的施工企业挂靠模式下的双方账务处理(核心业务)梁石【大纲】1、施工企业的商业模式分析(自行施工方式和挂靠经营方式)2、施工企业在挂靠商业模式下的法律风险分析3、施工企业挂靠商业模式下的涉税处理政策依据4、施工企业挂靠商业模式下的两种情形(法人企业和自然人挂靠)5、法人企业挂靠模式下的财税处理(挂靠和被挂靠双方业务处理)5.1)“甲供材”模式5.2)“再分包”模式5.3)各做其专,共享利益6、自然人挂靠模式下的财税处理6.1)项目经理的年薪模式6.2)被挂靠企业以“甲供材”模式6.3)被挂靠企业托管模式收益分成模式6.4)支付佣金方式【正文】1、施工企业的商业模式分析(自行施工和挂靠经营施工)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非常常见的 2 种经营模式:自行施工和挂靠经营施工(或者是“资质共享”)。1.1 自行施工,施工企业自行参加招投标,中标后签约自行组织施工1管理项目部,自行组织人财物完成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1.2 挂靠经营施工,指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通常以内部承包合同的名义,与掌握施工项目而又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个人或单位签订合同,允许其以“项目部”或类似名义挂靠经营,并收取管理费的行为。2、施工企业在挂靠商业模式下的法律风险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该条仅明确施工方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效力,没有涉及挂靠双方签订的所谓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同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双方签订的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挂靠的合同显然违反法律、法规“禁止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禁止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强制性规定,内部承包合同无疑是无效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售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2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