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反馈意见回复方案(一)自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于20XX年02月05日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来,通过审核的法律意见书寥寥无几
很多提交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也纷纷收到了基金业协会提出的反馈意见
如何对基金业协会反馈意见进行精准的反馈,缩短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时长,成为业界商讨、研究的问题
我们综合自身的业务经验,结合与各方的交流沟通,就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登记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专项法律意见书》)(《登记法律意见书》和《专项法律意见书》合称《法律意见书》)提出的常见反馈意见,提出具有代表性的回复方案,供业界参考
▌一、《登记法律意见书》常见反馈意见及回复方案1
上传律师事务所就“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况说明”出具的确认函反馈意见:在登记备案系统“法律意见书”模块中,基金业协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上传“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况说明”确认函,其详细要求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况说明》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填写完成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制作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况说明’的截屏文件,并由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签署日期后上传
”该项要求同样见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八)》(《解答(八)》),且《解答(八)》要求该确认函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及骑缝章,列明经办律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证件号码并由经办律师签署
为此,基金业协会请私募基金管理人上传律师事务所就“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况说明”出具的确认函
回复方案: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况说明》与《登记法律意见书》是否一致
第1页共5页在确认两者一致的情况下,打印该截屏页面,由出具《登记法律意见书》的两名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