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1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屋是指用于居住使用、生产经营和公共活动的建筑物(不含构筑物)。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安全鉴定及对危险房屋进行综合治理等活动。房屋的消防、设施设备使用、住宅装饰装修以及拆除施工等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统筹协调、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各镇街(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并明确负责住建工作的机构为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具体工作的承办机构。各镇街(园区管委会)可与村(居)委员会签订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村(居)委员会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市国土、规划、房管、城市综合管理、安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规定。市镇两级上述部门在履行职能时,发现房屋可能存在危险状态的,应当及时告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街(园区)负责住建工作的机构。第七条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属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代管人、实际使用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或反映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及时组织查处,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或者反映人。第二章房屋使用管理未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的房屋,由镇街(园区管委会)开展房屋安全使用宣传,组织有关单位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普查、抽查等检查活动。发现有安全隐患的,采取相应防治措施。第十条房屋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二)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三)拆除低窗台护栏;(四)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第十一条房屋使用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改建、扩建、加层;(四)改变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五)房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