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行业秩序,促进中国足球运动的健康发展,依据《国际足球联合会章程》及《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是中国足球协会处理行业内部纠纷的仲裁机构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独立审理案件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处理纠纷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案件:(一) 对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且允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二)会员协会、足球俱乐部、足球运动员、教练员、经纪人相互间,就注册、转会、参赛资格、工作合同、经纪人合同等事项发生的属于行业管理范畴的争议;(三)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
第六条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根据不同案件,分别于下列期限内提出:(一) 对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仲裁的,自处罚决定公布之日起 7 日内;(二) 因其他案件申请仲裁的,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1 年内
超过上述期限申请仲裁的,不予受理
第二章 程序- 1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一)提交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当写明: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当写明其性别、所属单位、职业身份、当年注册情况;2、申请的具体请求;3、申请的事实与理由
(二)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当附证据目录、证据材料(复印件);并应当按照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前述文件的副本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及相关附件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驳回申请
仲裁委员会应当于收到仲裁申请书及相关附件后 7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但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