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行业秩序,促进中国足球运动的健康发展,依据《国际足球联合会章程》及《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是中国足球协会处理行业内部纠纷的仲裁机构。第三条仲裁委员会独立审理案件。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处理纠纷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制度。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案件:(一) 对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且允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二)会员协会、足球俱乐部、足球运动员、教练员、经纪人相互间,就注册、转会、参赛资格、工作合同、经纪人合同等事项发生的属于行业管理范畴的争议;(三)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第六条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根据不同案件,分别于下列期限内提出:(一) 对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仲裁的,自处罚决定公布之日起 7 日内;(二) 因其他案件申请仲裁的,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1 年内。超过上述期限申请仲裁的,不予受理。第二章 程序- 1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一)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当写明: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当写明其性别、所属单位、职业身份、当年注册情况;2、申请的具体请求;3、申请的事实与理由。(二)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当附证据目录、证据材料(复印件);并应当按照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前述文件的副本。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及相关附件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驳回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于收到仲裁申请书及相关附件后 7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但仲裁委员会认定的重大或疑难案件除外。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于决定受理后 10 日内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在仲裁委员中指定包括首席仲裁员在内的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案件。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和证据副本,同时,将仲裁庭的组成通知双方当事人。除对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仲裁的案件外,申请人应当按仲裁委员会的通知缴纳仲裁申请费,逾期未缴纳的,视为申请人自行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