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址意见书办事指南 类别与内容: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需办理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函)
由市发改委批准或者核准的新选址建设项目,市发改委统一受理后,向市规划局出具项目前期工作联络函,市规划局向市发改委出具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函
申报所需证件: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人委托非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委托他人代办手续的,均需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申报条件与材料: (1)选址意见书申请表(申请函,应明确建设意向和需求); (2)1:500 现状地形图(其中市政管线工程需加载现状地下管线资料,用地规模超过 20 公顷的建设项目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可提供 1:2000 现状地形图); (3)根据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依据、程序及时限: (一)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5
《XX 市城乡规划条例》; 6
XX 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类专项和专业规划; 7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8
《XX 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9
《XX 省测绘管理条例》; 10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二)程序 1
申请与受理 市规划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总服务窗口,高 XX 县区分局、直属第三分局(历城)和第四分局(长清)分别在辖区内设服务分窗口
总服务窗口受理 XX 县区、XX 县区、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