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11月28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并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29日,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条例颁布实施座谈会上,7位自治区法学界代表就实施条例进行了发言
坚决依法治理宗教极端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社会发展处处长顾华详‘宗教极端'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重点规范的问题
《条例》专门明确了‘宗教极端'的概念,即‘是指歪曲宗教教义和宣扬极端主义,以及其他崇尚暴力、仇视社会、反人类等极端的思想、言论和行为
'用法规来明确‘宗教极端'的概念,这对各方面准确理解、正确把握和稳准狠地打击宗教极端,都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
任何宗教极端行为都被法律禁止、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宗教团体依法负有遏制宗教极端、制止非法宗教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法治之地,依法负有禁止利用宗教活动场所传播、煽动、鼓吹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思想,禁止播放非法讲经的音频、视频的权力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相关设备;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享有权利就必须履行法定义务
宗教活动场所出现宣扬分裂国家和破坏民族团结言论、宗教极端思想,煽动暴力恐怖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不制止,未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宗教团体撤销其宗教教职人员的资格
宗教教职人员自身应当是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爱国爱教,弘扬正道,遵行教义教规,反对宗教极端的模范
第1页共11页任何宗教活动都必须受国家法律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