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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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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环境保护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兔、犬、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第三条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用地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对畜禽养殖场选址把关、审核、申报和日常监管的职责。第四条控制非规模养殖场,规范发展规模养殖场(或养殖小区),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殖场。本办法所称规模养殖场是指由单个主体投资建设、养殖规模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畜禽养殖场。本办法所称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畜种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并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养殖区域。第二章规模标准和条件第五条规模养殖场的标准:母猪存栏 5 头以上;生猪存栏 100 头以上;奶牛存栏 5 头以上;肉牛存栏 10 头以上;蛋禽存栏 1000 只以上;肉(土)鸡存栏 20xx 只以上;肉羊存栏 100 只以上;兔存栏 500 只以上。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则称为非规模养殖场(户)。第六条养殖小区的标准:生猪存栏 500 头以上;奶牛存栏 20 头以上;肉牛存栏 50 头以上;肉羊存栏 500 只以上;兔存栏 1000 只以上;鸡存栏 10000 只以上。第七条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养殖用地和配套设施;(二)具备为其服务并有相应资质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四)具备符合环境保护规定条件的治污设施及生态养殖条件;(五)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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