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县区农村基层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文化强市战略,提高文化软实力,推进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高质量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常办发〔2011759 号)、《XX 县区创建国家、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规划》(常政办发〔201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设立 XX 县区农村基层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
为加强对奖补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文化设施是指免费为城乡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各类文化设施
三、使用范围第七条奖补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各镇(街道办事处)及管理区(办事处)公益性文化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益性文化设施项目; (二)特色文化场馆
第八条奖补标准
(一)新建项目:原则上按每平方米 4}}元的标准予以辛}、贴; (二)对原有设施进行扩建的项目:原则上按新建每平方米 3}0 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三)对原有设施进行改建的项目
原则上按每平方米2}0 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上述项目均需由中介机构出具决算审计报告后再予以补贴
第九条行政村新建、扩建、改建的公益性文化设施,由所在镇(街道办事处)安排奖补资金
四、申报条件、程序及审批第十条申报奖补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发展规划; (二)申报项目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批; (三)申报项目所需资金主要由单位通过银行贷款、政府拨款、吸引社会资本以及自筹的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奖补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申请奖补资金项目的单位,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
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2
符合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3
规划、立项、建设等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