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 45 号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已经 2011 年11 月 17 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2月 1 日起施行。[1]部长 陈雷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保证监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受委托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 第三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以下简称“监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由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取得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测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监测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具有固定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完善;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 500 万元或者固定资产不少于 1000万元; (三)具有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学历、技术职称和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0 人,其中,具有水土保持专业学历的不少于 6 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6 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10 人,参与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设计、监理监测、验收评估、规划编制或者科学研究工作的不少于 6 人; (四)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水土保持监测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水土保持工作 5 年以上; (五)配备径流、泥沙、降水、测量以及数据分析处理等监测仪器设备; (六)取得乙级资质证书满 3 年,独立完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项目不少于 6 个; (七)申请资质之日前 3 年内没有因存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而受到处罚。 前款所指的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包括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土木工程、测绘工程、水文和资源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