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工信息价与人工费价差的操作口径 关于对人工信息价和现行调差文件的解释口径 根据《关于 XX 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发布和使用规定》(杭建造价投资办〔2012〕3 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 XX 市建设 工 程 市 场 要 素 价 格 动 态 管 理 的 指 导 意 见 》 ( 杭 建 市〔2011〕198 号)的有关规定,经与市工程造价投资办协商,对人工、材料价差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实行定额计价的未招标项目 合同约定按 XX 省 2010 版预算定额计价的项目,签订时间在 2012 年 1 月 1 日之前的,工程决算时人工费不予补差;签订时间在 2012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编制预算时按编制期发布的人工信息价与定额人工单价计补差价,价差部分仅计税金;决算时按施工期的平均人工信息价与定额单价之差计补差价,价差部分仅计税金。 二、关于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项目 1、投标截止日在 2012 年 1 月 1 日之前的建设项目,合同中约定漏项、新增清单项目参照 XX 省 2010 版定额计价的,决算时套用定额人工单价,不执行人工信息价,人工费价差按照杭建市〔2011〕198 号文的规定,采用人工价格指数补差。 2、投标截止日在 2012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项目,合同中约定漏项、新增清单项目参照 XX 省 2010 版定额计价的:决算时其人工费按照投标编制期的人工信息价与定额人工单价补差,价差仅计税金,其人工市场价格波动补差的计算方法,执行杭建市〔2011〕198 号文的规定,采用指数法补差。(即施工期间的人工平均价格指数-投标编制期的人工价格指数)*人工费总额) 三、关于杭建市(2011)198 号文的适用范围 对因拆迁等非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时间长或不能持续施工造成工期延误时间长的建设项目,可按实际施工期间的信息价格或价格指数采用分段补差方式补差,具体由甲乙双方根据 198 号文精神协商确定。 201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