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执法文书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制作 卫生部二○○二年第 34 号令——自 200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新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新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三十条缩小了合议记录的使用范围,规定合议记录适用于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或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然而 97 版《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所有行政处罚案件都要合议,两条规定互相打架,给基层卫生监督员造成不少的困惑。按照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笔者认为制作行政处罚卷宗应参照 03 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笔者提出如下制作方法,请各位同行不吝指教。 一、一般程序普通案件卷宗应包括下列文书 1、案件受理记录 2、立案报告 3、现场检查笔录 4、询问笔录 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7、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责令公告收回及销毁食品、取缔) 8、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9、行政处罚审批表 10、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1、陈述和申辩笔录 12、行政处罚决定书 13、送达回执 14、罚没款收据或强制执行申请书 15、结案报告 二、听证案件卷宗应包括下列文书 1、案件受理记录 2、立案报告 3、现场检查笔录 4、询问笔录 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7、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责令公告收回及销 毁食品、取缔) 8、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9、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10、听证笔录 11、听证意见书 12、行政处罚决定书 13、送达回执 14、罚没款收据或强制执行申请书 15、结案报告 三、对上述制作规范的解释 1、一般程序普通案件的行政处罚卷宗不使用合议记 录的理由如下: ⑴03 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三十条第一款:合议记录,是对拟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或其他重 大行政处罚案件在调查终结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 进行综合分析、审议时记录的文字材料。 ⑵ 参与制订 03 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专 家赵连洲提出修改合议记录用途的原因:根据《卫生 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所有行政处罚案 件都要合议。但在对合议记录的使用情况进行调研时 发现,对案情比较简单的案件没有必要进行合议,一 线执法人员对这类案件基本上也不进行合议,但因为 处罚程序有明确要求,许多经办人员采取编一个合议 记录,再请同科室卫生监督员签字的方式,完成合议 记录文书的填写。这实际上是为了合议而合议,不仅 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还容易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