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名词解释第 一 章公司法概述公司法:是指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西方):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我国):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第 二 章公司法简史南海泡沫”事件:南海公司在 1711 年得到英国女王颁发的特许令,专门从事对西班牙的贸易活动。1714 年由于受到西班牙战争的影响,公司将主要目标转向金融投机。1720 年南海公司获得包销英国大部分国债的权利。公司为了进一步筹集资金,大量发行股票,并许诺优惠的回报条件,这就引发了抢购南海公司股票的热潮。不久,泡沫破裂,许多人损失惨重。这场狂潮过后留下了大批倒闭的公司,使人们对投资设立公司的活动失去了兴趣。第 三 章公司设立公司设立:为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公司成立:是指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取得了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由设立主义:也称放任主义,即公司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任何干预或限制。特许主义:公司的设立需要王室或议会通过颁发专门的法令予以特别许可。核准主义:也称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公司设立除具备法定之一般要件外,还须经政府行政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公司法事先规定公司设立的要件并将这些要件作为设立公司的指导原则,任何人只要符合此种原则要求,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最低条件即可设立公司。发起设立:也称单纯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资本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募集设立:2017.4又称募股设立、渐次设立、复杂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的行为。发起人: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策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始人。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准则,具体是指对公司的组织、运营、解散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规定的公开性质的法律文件。绝对必要记载事项:1 / 9每个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整个章程即归无效。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法律列举的,由章程制定人自行决定是否予以记载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指法律没有列举也不强制记载,发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记入章程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