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表格复习法股东人数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为 2 人以上,200 人以下,半数发起人在中国有住所(第 79 条)注册资本最低限3 万元(第 26 条);一人500 万元(除保险、证券、商业额有限公司为 10 万元(第 59银行外)(第 81 条)条)出资缴纳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发起设立:首次出资不低于注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册资本的 20%,其余部分两 年本最低限额(第 26 条);内缴足;投资公司五年内缴足一人有限公司由股东一次(第 81 条);性足额缴纳(第 59 条)。募集设立:实收股本总额(第81 条)出资限制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注册发起设立:书面认足(第84资本的 30%(第 27 条)条);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 30%(第 83 条)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少与股 份总数 的 35%(第 85条)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第27条)验资必须经验资机构验资(有限公司第29 条;股份公司第90条)设立程序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制作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申请批准募股→公开募股→召开创立大会→登记(第 84 条)设立登记主体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董事会(第 84 条)同委托的代理人 ( 第 30条)出资责任应该出资而没有出资的:有限公司一补缴出资,承担违约责任(第 28 条);股份公司一补缴出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第 94 条)。虚假出资的:设立时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第 94条)设立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有限公司50 人以下(第 24 条);股本抽回公司资本股权转让公司收购股权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第 95 条)(1)超过截止期限未募足股份(第 90 条);(2)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第92 条);(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第 92 条);(4)公司不能成立(1)全体股东认缴纳的出(1)发起设立:全体发起人认资额(第 26 条);购(第 81 条);(2)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2)募集设立:实收股本总额资本最低 10 万元,须一次(第 81 条)缴足(第 59 条)(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1)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转让(第 138 条)者部分股份(第 72 条)(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