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小型水利工程实施细则 乡镇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已投入使用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防洪、防风暴潮、生态景观等方面的综合效益,规范全镇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确保小型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是指对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小型水利工程进行日常巡查管护和日常维修保养
由洪水和其它重大险情造成的工程抢险、工程损毁及应急度汛修复不适应于本办法,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小型水利工程指纳入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范围的以下工程:小型水库、三—五级堤防、过闸流量 100 立方米/秒以下水闸、装机功率 1000 千瓦以下泵站、灌溉面积 2000—10000 亩灌区、日供水规模 1000 立方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5—10 万方的塘坝
第四条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管养分离、注重实效、强化监督、严格标准、科 —1— 学规范、养修并重、保障安全”的原则,逐步实现规范化、社会化、专业化,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市场化,不断提高维修养护管理技术水平
第五条小型水利工程担负着全镇防洪、拦蓄、供水、灌溉等重要功能,虽然管理和使用隶属不同的单位,但其安全运行属于公共安全范畴,各相关行政单位都有安全管理责任
小型水利工程实行辖区负责制,辖区内的小型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由所属村庄负责
第二章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六条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工程建设投资渠道不同,建立健全市、镇(街道)和村委会(居委会、企业、个人、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三级维修养护管理体系
第七条镇政府成立市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领导小组,重点研究解决全镇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工作中遇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