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矿井、选煤厂(筛选厂)、 矿区 行政设施和辅助企业部分 (征求意见稿条文说明) 2007北京 目 次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合理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基本规定…………………………3 第三章 矿井建设用地………………………………………………10 第一节 矿井工业场地用地……………………………………10 第二节 矿井其它场地用地……………………………………18 第四章 选煤厂和筛选厂建设用地…………………………………31 第一节 选煤厂建设用地………………………………………31 第二节 筛选厂建设用地………………………………………34 第五章 标准轨距铁路装(卸)车站建设用地……………………37 第六章 矿区行政设施和辅助企业建设用地………………………45 第一节 矿区行政设施建设用地………………………………45 第二节 矿区辅助企业建设用地………………………………46 第一章 总则 1.0.1 本条系说明《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矿井、选煤厂(筛选厂)、矿区行政设施和矿区辅助企业部分》(以下简称“本建设用地指标”)编制的目的和必要性。 本建设用地指标系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87]国土[建]字第144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1989]国土[建]字第169号)编制的。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207号)的安排,对 1996年发布的矿井、选煤厂部分和2000年发布的矿区行政、文教、卫生设施和矿区辅助企业部分的建设用地指标作了修订。 1.0.2 本条说明本建设用地指标的性质是对建设用地进行控制的指标。这一规定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的规定制订的。 1.0.3 本条明确了本建设用地指标在煤炭工业工程项目设计和建设中确定用地方面的作用。在《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在 2004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中明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