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 GB50383-2006 1 总 则 1.0.1 为了统一煤矿井下消防、洒水的设计原则和标准,提高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 0.45Mt/a 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煤矿的井下消防、洒水设计。 1.0.3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和防尘供水系统。 1.0.4 井下消防、洒水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1.0.5 井下消防、洒水系统的建设必须与矿井建设实现设计、施工、投人生产和使用三同时. 1.0.6 井下消防、洒水系统设计应适应矿井的特点,并与矿井的采煤、掘进、运输、通风、动力等系统的设计相互协调。 1.0.7 井下消防、洒水系统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 井下消防、洒水 特指用于矿井井下灭火、防尘、冲洗巷道、设备冷却及混凝土施工等用途的给水系统及其功能。 2.1.2 喷雾 压力水通过雾化喷嘴,形成颗粒直径10~200 m 的密集水雾,以一定的速度和雾化角喷出,覆盖一定的区域。常用于各种产尘场合的防尘及某些场合的防火、灭火。 水通过采掘机械 截 割 机构 的内 部 ,直接 从 截 齿 ( 附 近 ) 喷出水雾称 为内 喷雾。用于采掘机械 截 割 机构 的外部 向 扬 尘区喷出水雾称 为外喷雾。 采掘工作 面 实施爆 破 后 立即 用喷雾装 置 向 产尘处 喷雾,从 而 防止 粉 尘扩散 的防尘方法 称 为放 炮 喷雾。 2.1.3 湿式凿岩 用凿岩机打眼时,将压力水通过凿岩机送人孔内,以湿润、冲洗并排出产生的岩粉,从而减少粉尘飞扬的施工方法,用于在煤层上打眼的湿式煤电钻起着类似的防尘作用。 2.1.4 煤层注水 向煤层中打钻孔并注人压力水,以湿润煤体,减少生产过程中煤尘的产生及飞扬。 2.1.5 水幕 由安装在巷道内的一组雾化喷嘴组成、产生充满巷道横断面的密集水雾,起着风流净化作用的防尘设施。 2.1.6 给水栓 由安装在供水管道上的三通和带阀门的支管组成的软管接口。用于连接用水设备或引水冲洗巷道。 2.1.7 消火栓 用于连接消防水龙带、水枪等消防器材,组成手持软管灭火系统的给水栓。 2.1.8 固定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隔火装置等针对特定设备和特定火灾发生场所的成套灭火装置。 2.1.9 服务半径 通过软管从给水栓引水所能达到的最远距离。消火栓的服务半径又称保护半径。 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