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2005 年)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提高,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生产矿井。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是采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矿井生产系统、装备、设施和技术管理等安全方面进行总体评估,并对矿井安全程度进行等级划分。第三条 煤矿安全程度分为A、B、C、D 四个级别:A 级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安全程度评估得分为90 分以上(含 90 分),年度集中评估各专项得分不低于 80 分。B 级为基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安全程度评估得分为75分以上(含 75 分),年度集中评估各专项得分不低于 70 分。C 级为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矿井:安全程度评估得分为60 分以上(含 60 分),年度集中评估各专项得分不低于 60 分。D 级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安全程度评估得分为60分以下(不含60 分),或有一个专项得分低于60 分。第四条A、B、C 级矿井,必须达到以下条件:(一) 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任职资格证。(二) 必须有按管理权限审查批准的矿井设计、矿井技术改造设计和水平延深设计;新建、改扩建矿井必须有按管理权限审查批准的安全设计专篇。煤矿安全设施和条件必须按管理权限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三) 必须在依法批准的井田界内、层内开采;相邻矿井之间、矿井与老窑之间留有足够的安全隔离煤柱或已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重叠开采的,必须及时交换图纸,共同制定防范措施。(四)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五) 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未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的煤矿企业,应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六)年度内无重大事故发生。第五条煤矿安全程度评估采取年度集中评估和重点、专项、定期监察相结合的方式。年度集中评估占 50%,重点、专项、定期监察占 50%。安全程度评估得分=年度集中评估得分×50%+重点、专项、定期监察得分第六条年度集中评估由山东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