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1 总则 1 .0 .1 为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实现物业服 务的标准化、专业化、精细化,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标准。 1 .0 .2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 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适用本标准。 1 .0 .3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除应遵守本标准 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 准的规定。 2 2 术语和定义 2 .0 .1 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受业主或者建设单位委托,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 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相关秩 序的活动。 2 .0 .2 物业共用部分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按照规定由业主共 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主要 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2 .0 .3 专项服务 接受委托,承接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园林绿化、环 境卫生、秩序维护等专业服务。 2 .0 .4 特约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 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 2 .0 .5 突发公共事件 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 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 事件。 3 3 基本规定 3 .0 .1 本标准中涉及的物业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为日常维 修养护工作,不包括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维修、更新和 改造工作。 3 .0 .2 物业服务标准分为五级,一级标准为最低标准,每 一级标准高于且包含相应低一级的标准。 3 .0 .3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依据住宅物业实际情况确定 物业服务事项,选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标准。本标准施行前已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住宅物业按照约定执行。 4 4 住宅物业服务一级标准 4 .1 基本要求 4 .1 .1 客户服务场所 1 设置客户服务场所,配置基本办公设备。 2 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或复印件、项目负责人 照片,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 关信息。提供特约服务的,公示特约服务项目及服务标准、 收费标准。 3 客户服务场所工作时间,工作日不少于 8 小时,其 他时间设置值班人员。 4 设置并公示2 4 小时服务电话。 4 .1 .2 人员 1 从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2 从业人员佩戴标志。 3 配备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 4 项目负责人具有 2 年以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