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政府关于印发启东市贯彻实施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启东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检查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市城市行政管理执法局负责我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标准的制定和完善,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的监管。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服务质量和价格相符的原则确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区域的汽车停放费、车位租金等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服务、等级收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按五级设置。 相应的各等级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城管局另行公布,公布的各等级指导价格为基准价,可实行浮动,上浮不超过 20%,下浮不限,具体价格可根据提供物业服务内容的实际情况,在浮动幅度内由双方以合同确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非普通住宅(别墅)和非住宅物业服务,业主自行管理或参与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者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办服务等其它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实际成本费用和市场情况制定后与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拆迁安置房、保障性商品房、农民统建房等以及由居委会直接管理的住宅小区,其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取方式由街道、镇乡、园区等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