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 实 施 细 则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业 主 与 业 主 大 会 第 三 章 前 期 物 业 管 理 第 四 章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第 五 章 物 业 的 使 用 与 维 护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物 业 管 理 活 动 , 维 护 业 主 和 物 业 管 理 企 业的 合 法 权 益 , 改 善 人 民 群 众 的 生 活 和 工 作 环 境 ,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所 称 物 业 管 理 , 是 指 业 主 通 过 选 聘 物 业 管 理企 业 , 由 业 主 和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按 照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约 定 , 对 房 屋 及配 套 的 设 施 设 备 和 相 关 场 地 进 行 维 修 、养护 、管 理 , 维 护 相 关 区域内的 环 境 卫生 和 秩序的 活 动
第 三 条 国家提倡业 主 通 过 公开、公平、公正的 市场 竞争机制 选 择物 业 管 理 企 业
第 四 条 国家鼓励物 业 管 理 采用 新技术、新方法 , 依靠科技进 步提高管 理 和 服 务 水平
第 五 条 国务 院建设 行 政主 管 部门负责 全国物 业 管 理 活 动的 监督管 理 工 作
县级以上地 方人 民 政府房 地 产行 政主 管 部门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物 业 管 理 活 动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第 二 章 业 主 及 业 主 大 会 第 六 条 房 屋 的 所 有 权 人 为 业 主
1、 业 主 :已经与出卖人 签订房 屋 买卖合同并且入住使用房屋 的 ,应当具有 业 主 的 权 利;业 主 分为 自然人 业 主 与非自然人 业主
共有 权 人 和即将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