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案例分析答案 【篇一:物权法案例分析答案】 一、案例分析题 2010 月,王某创办了一家“物归原主失物招领社”,统一登记并保管他从保洁员、出租车司机、公交车司机等处征寻到的拾得物,并通过网络等渠道公 布遗失物信息并寻找失主,在失主认领遗失物时,根据遗失物的不同价值收取相 应的费用,其中 30%作为拾得人的“提成”
至 2010 年 10 月,“该失物招领社” 的工商营业执照仍在办理过程中
设:2010 10日甲将钱包遗失,其中有身份证及机制总计 2000 购物卡
该钱包当日被保洁员乙拾得,乙通过“该失物招领社”向其散发的宣传单上的联系方式找到了王某,将钱包交与“该失物招领社”保管,并商定按照宣 传单上载明的条件,由“该失物招领社”向失主交还遗失物,并请求支付费用与 报酬,再将其中的 30%作为乙的“提成”
同年 25日,“该失物招领社”联 系到失主甲
在此过程中,乙支出必要费用 50 元,“该失物招领社”为保管遗失 物、寻找失主支出必要费用 150 请根据案情回答以下问题:1、“该失物招领社”能否请求甲支付乙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50 元
因为乙是钱包的拾得人,当以通过“该失物招领社”发布招领公告 时,失主甲就与乙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由于乙和“该失物招领社”商定由“该失 物招领社”向失主请求支付费用,则“该失物招领社”有权代理乙行使乙与甲成 立的无因管理之债的债权请求权
所以,“该失物招领社”有权请求甲支付乙所 支出的必要费用 150 2、“该失物招领社”能否请求甲支付“该失物招领社”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150 元
拾得人乙是该钱包的无权占有人,通过商定的方式把占有让与给“失 物招领社”则“该失物招领社”是现时的善意占有人
根据《物权法》第 243 条的规定,善意占有人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
所以“该失物招领社”能请求甲 支付“该失物招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