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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案例分析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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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案例分析答案 【篇一:物权法案例分析答案】 一、案例分析题 2010 月,王某创办了一家“物归原主失物招领社”,统一登记并保管他从保洁员、出租车司机、公交车司机等处征寻到的拾得物,并通过网络等渠道公 布遗失物信息并寻找失主,在失主认领遗失物时,根据遗失物的不同价值收取相 应的费用,其中 30%作为拾得人的“提成”。至 2010 年 10 月,“该失物招领社” 的工商营业执照仍在办理过程中。 设:2010 10日甲将钱包遗失,其中有身份证及机制总计 2000 购物卡。该钱包当日被保洁员乙拾得,乙通过“该失物招领社”向其散发的宣传单上的联系方式找到了王某,将钱包交与“该失物招领社”保管,并商定按照宣 传单上载明的条件,由“该失物招领社”向失主交还遗失物,并请求支付费用与 报酬,再将其中的 30%作为乙的“提成”。同年 25日,“该失物招领社”联 系到失主甲。在此过程中,乙支出必要费用 50 元,“该失物招领社”为保管遗失 物、寻找失主支出必要费用 150 请根据案情回答以下问题:1、“该失物招领社”能否请求甲支付乙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50 元?为什么? 答:能。因为乙是钱包的拾得人,当以通过“该失物招领社”发布招领公告 时,失主甲就与乙成立无因管理之债。由于乙和“该失物招领社”商定由“该失 物招领社”向失主请求支付费用,则“该失物招领社”有权代理乙行使乙与甲成 立的无因管理之债的债权请求权。所以,“该失物招领社”有权请求甲支付乙所 支出的必要费用 150 2、“该失物招领社”能否请求甲支付“该失物招领社”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150 元?为什么? 答:能。拾得人乙是该钱包的无权占有人,通过商定的方式把占有让与给“失 物招领社”则“该失物招领社”是现时的善意占有人。根据《物权法》第 243 条的规定,善意占有人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所以“该失物招领社”能请求甲 支付“该失物招领社”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150 3、若“该失物招领社”请求甲支付 500元始得领回钱包,该请求权是否能成立? 为什么? 答:不能。首先,“该失物招领社”尚未取得营业执照,期间的经营行为属 于无照经营,是违法的;其次,由第 2 题分析得出“该失物招领社”是善意占有 人,因此可以请求偿还 150 元的必要费用,但是其请求 500 元出去必要费用外还 有 350 元的报酬和营利,由于其是无照经营,是没有报酬请求权和营利的合法基 础。所以该请求权不能成立。 4 、若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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