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第一编 物权法总论 第一章 物权与物权法 自物权: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物进行全面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即所有权。 他物权:指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对所有权人的财产进行有限支配的权利。 法定物权:指因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 意定物权:指必须有当事人明确意思表示方可设立的物权形态。 主物权:又称独立物权,指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能独立存在的物权。 从物权:指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登记物权:指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生效或无对抗力的物权。 不登记物权:物权变动只需交付而无需登记即生效或产生对抗的物权。 基础性物权:指那些可以作为其他物权产生基础的物权类型。 功能性物权:指利用物的基础性权利来担保债权实现的物权形式。 本权:相对于占有对物拥有的权利。 占有:是对标的物的事实上的管理和控制。 物权的效力:指基于物权支配权的性质而由法律赋予的特殊作用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达到何人的手中,物权人均有权对其物行使追及的权利,以恢复对物的支配。 公示原则: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公信原则:指当物权的变动已履行了相应的公示程序,而他人依据对该物权公示的信赖而进行交易时,即使公示的事实存在某种瑕疵或者公示反映的物权状态根本不存在,法律仍认许公示所反映的物权状态,并保护信赖公示而为法律行为之人的合法利益。 物权确定原则:又称物权确定原则,指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 物权绝对原则:指物权是一种不需他人协助即可实现的权利,物权人以外的所有人都是物权的义务主体,都负有尊重物权人权利的义务。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和侵害物权人对物权的行使。 第二章 物权的变动 物权变动: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物权行为:指在交易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以物权变动为目的、以独立的物权变动意思表示为基础、以公示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行为。 事实: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具有时间持续性的事实。 状态: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时间持续性的事实。 不动产登记:指国家设立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将不动产的状况,特别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记载于国家设立的不动产登记簿,并赋予这种登记一定效力的法律制度。 初始登记:又称总登记,包括土地总登记和建筑物总登记。 变更登记:指不动产标示、不动产所有权和他项权利及其顺位、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登记机关等变更时所进行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