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1 、权利内容不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虽同为物的支配权,但两者对物进行支配的主要方面则有所不同。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须具有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主要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因此,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具有价值。 【使用价值和价值】 2 、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用益物权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与财产所有人的约定而产生,不以用益物权人对财产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前提,因此,用益物权都是主权利。而担保物权系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其存在则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它因债权的产生而产生,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因此,担保物权是从物权。【特殊:地役权是从权利】 3 、权利的实现时间不同。用益物权的取得与实现并无时间间隔;担保权人的权利取得与权利实现不可能同时,二者之间有时间间隔。 4 、权利的客体不同。用益物权客体以不动产为主,担保物权客体得为不动产、动产和权利。 5 、二者在物上代位性上的差异。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权则不具有这一性质。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灭失,如不能归责于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以其他物替补。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灭失,用益物权人不得请求所有人以其他物替代 二、实现担保物权的途径 担保物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如留置权,或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由当事人缔结担保合同而设立。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物权人可以通过变卖、折价或者拍卖担保物依法实现担保物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 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四荒地可以直接同多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2 、权利客体是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长期使用的土地。 3 、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是用于农用目的的用益物权 4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不以有租金为必要。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法律特征 1 、双务合同。2 、要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3 、可以使有偿也可以是无偿 三、什么是地役权?地役权的成立条件?与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是否一致?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提高自己不动产利用的效益,通过订立合同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用益物权。 成立条件: 1 、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