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0 特种设备的范围及通用管理规定 1
特种设备的范围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及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生产的主要管理规定 (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2)特种设备的设计单位需经省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许可,方可从事设计活动
(3)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省一级(含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4)特种设备出厂时,应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5)从事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等活动的单位,需取得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跨省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活动 还需凭已取得的许可资格,到该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6)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报装手续,报装批复后方可施工
(7)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 30 日内,施工单位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8)特种设备需经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的主要规定 (1)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 30 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如下: 2 / 10 ①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