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节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第五节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一、资产损失的概念 1
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 (1)实际资产损失
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2)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按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如坏账准备) 3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 (1)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特殊原因形成(包括○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的等)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2)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二、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资产损失的认定(共性的是强调净损失) (一)现金 (二)货币性资金
强调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