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医改办等 8 部门《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 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冀字〔2016〕19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落实“两票制”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有利于减少药品流通环节,规范流通秩序,提高流通效率,降低虚高药价;有利于加强药品监管,实现药品质量、价格可追溯,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利于净化流通环境,依法打击非法挂靠、“过票洗钱”等违法行为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决策上来,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敢于担当,密切配合,切实推动“两票制”落地见效
二、“两票制”的界定“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一)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 1 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 家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二)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三)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要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加价水平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三、实施范围和时间(四)全省县级以上(含县级)及城市社区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全部实行“两票制”
为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可暂不实行“两票制”
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两票制”
(五)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 年 11 月 1 日前为过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