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环境标志产品保障措施指南 1 .引言 环境标志产品保障措施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提出了申请者(生产者)建立环境标志产品保障措施的要求,以保证环境标志产品及其申请者(生产者)能够持续有效的符合环境标志标准的要求。 本指南不适用于境外企业申请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2 .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2 .1 环境标志 用来表达产品或服务的环境因素的声明。 2 .2 环境标志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2 .3 申请者 申请获得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客户。 2 .4 生产者 实施保障措施,从事环境标志产品生产的客户。 注:生产者可以是申请者,也可以是申请者以OEM 或 ODM方式委托生产的企业。 3 .总则 2 申请者(生产者)应建立符合本指南要求的保障措施,并使之有效地运行,且具备批量生产符合环境标志标准要求的产品的能力。 注:(1)当申请者(生产者)已有体系或相关制度能满足本指南要求时,可以不重新建立环境标志产品保障措施。 (2)对于本指南4.2 部分条款,可根据产品生产实际情况作必要删减,删减由申请者提出申请,认证机构审定。 4 .保障措施要求 4 .1 管理要求 4.1.1 职责 申请者应规定与认证产品有关人员的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在组织的管理层内指定一名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负责人,确保能够履行以下方面的职责: a.建立与保持环境标志产品保障措施,以保证获得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在认证有效期内持续有效的符合环境标志标准的要求; b.相关方对申请或获得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的投诉得到有效处理。 4.1.2 资源 申请者应为环境标志产品保障措施的建立与保持提供必要的资源,确保: a.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能满足产品持续有效符合环境标志标准的要求; 3 b.从事对产品和产品生产过程环境行为有影响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 4.1.3 标志与证书的管理 申请者应建立与保持标志与证书管理的保障措施,以确保中国环境标志及其认证证书的使用符合《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 4.1.4 文件及记录 应建立与保持符合本指南要求的相关文件及记录。 4.1.5 信息交流 申请者应建立与保持必要的信息交流保障措施,以确保: a.所执行环境标志标准、环境法律法规的有效性; b.申请者与认证机构信息交流渠道畅通,有关认证产品变更的信息及时通报认证机构。 4.1.6 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 申请者应对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