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我国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服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每一个公民除身体原因和被剥夺政治权力外,都要服兵役”。从以上几条可以看出,我国的兵役制度实行的是普遍兵役制。虽然,保持一定数量的常备军和一定规模的后备军是我国发展积极防御国防建设的有力法宝。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高科技条件下的信息化战争已是当前和今后战争模式发展的趋势,而这种普遍兵役制已不能保证提供信息化战争所需要的人力资源: 一是实施普遍兵役制,难以保证人人履行兵役义务。我国兵役法规定,应征青年应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兵役登记,应征入伍服现役和参加民兵预备役组织。在现今市场经济下,人员流动广和散,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如法规对逃避服兵役的惩罚手段乏力、激励政策滞后、服兵役发展前景小、经济效益等等,导致公民依法服兵役的义务观念淡薄,逃避服兵役人员日渐增多,形成法不能责众现象,使基层开展兵役工作时难以落实公民的普遍参与性,形成恶性循环,难以保证人人履行兵役义务。 二是实施普遍兵役制,难以保证高学历人员履行兵役义务。我国兵役法规定,全日制学校学生可以缓征服兵役。同时兵役法又规定,征集服现役的年龄条件是 18—22周岁,服预备役为 18—35周岁。那么就是说适龄青年一旦进入高校就学,就可以说服现役基本上与他们无缘了。他们毕业如参加单位工作,还可能因为工作条件的限制,而不能参加民兵和预备役组织,或者有参加,也因个人原因、单位不支持等问题没有参加各类组织活动。如不参加单位工作,那就天南地北,何时参加预备役组织活动就只能凭其的热情度来决定了。因此,高学历人员服兵役的可能性就是个未知数了。 三是实施普遍兵役制,难以保证高质量人员履行兵役义务。独生 子女进入服役期、人民生活质量提高体质下降、高校扩招、在外打工经商人员地点变换频繁政治审查把关难、经济利益驱使、相对和平环境下服兵役发展空间小等原因,使服兵役人员基数逐年减少,热情度下降,钻法规、政审、体检等空子自我淘汰、人为淘汰和逃避服兵役人员逐年增加,使可挑选度减少,难以保证高质量人员服兵役。 综合以上几点,现行的兵役制度,因其的普遍性,导致牵涉面广,实施的难度大,没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已不适应国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