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促进保安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提高社会安全防范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内从事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人力护卫,押运守护,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安装、保养、维修或者提供安全咨询等保安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保安服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尊重社会公德。 单位和个人应当理解、支持和尊重保安工作。 聘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依法维护保安员的合法权益。鼓励聘用保安员的单位为保安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条 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企业方可接受其他单位委托提供有偿保安服务经营活动。 第五条 保安服务企业和保安员有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义务。 发生危害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时,市、区公安机关可以调用保安服务企业保安员或者征用保安装备,市、区公安机关调用保安服务企业保安员和征用保安装备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是市保安服务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对全市保安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区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保安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工商(物价)、税务、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保安服务企业 第七条 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第八条 保安服务企业依法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居民住宅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所、机场、码头、车站、仓库等场所的人力护卫,财产、人身安全保卫以及大型活动的人力护卫; (二)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品的押运守护 ; (三)安装、保养、维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 (四)保安防范咨询和评估;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事的其他保安服务项目。 第九条 非本市注册登记的保安服务企业 (以下简称市外的保安服务企业)在本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的,应当从在本市提供保安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材料报送市公安机关备案: (一)经营证照复印件; (二)机构设置情况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在本市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保安员身份证和资格证复印件;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