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合同纠纷抗辩调解案]生产、销售未经 3C 认证产品损害赔偿案 基本事实: 深圳某电子公司于 2009 年向某妇产医院销售了一台乳腺 X 射线机。由于该设备未经 3C认证,2010 年 11 月 11 日江苏省 SQ 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妇产医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1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680 元,并扣押以上设备。 双方协商未果,2011 年 7 月,该妇产医院向南京建邺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深圳某电子公司承担经济损失 60 余万元,其中包括罚款 10 万元,被没收的违法所得 3680 元,以及因设备被扣押、不能正常使用而产生的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 深圳某电子公司提出赔偿 10 万元现金的和解方案,因双方预期差距较大,该和解方案遭到妇产医院的拒绝。深圳某电子公司无奈委托笔者出庭抗辩。 代理结果: 笔者发表抗辩意见后,妇产医院被迫放弃巨额索赔,同意调解。鉴于笔者的委托人深圳某电子公司亦有和解意愿,法院遂主持双方调解:妇产医院同意在未来以市场价购买深圳某电子公司一台新设备,深圳某电子公司则同意给予其 8 万元的优惠,除此之外,妇产医院不得以本案事实向深圳某电子公司再行主张其他任何权利。双方调解结案。 代理意见: 一、关于本案事实的认定。 原告 SQ妇产医院(简称:SQ医院)从被告 SD医疗器械(南京)有限公司(简称:SD公司)购买了一台乳腺 X射线机(型号为 MCR-6000),而该机器系 SD公司从被告深圳市 MKR电子有限公司(简称:MKR公司)购买而来。MKR公司在出售该机器时向 SD公司出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以及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等以证明该机器符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广东省药监局)的审查要求,符合医疗器械产品市场准入规定,可以制造并出厂销售。MKR公司同时向 SD公司出示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出具的《产品认证申请受理通知书》以说明该机器已经报请 3C认证,但尚未获得 3C认证证书。SD公司向 SQ医院出售该机器设备时亦同时出具以上相关证件,SQ医院在知晓该机器设备尚在 3C认证期间、尚未得到 3C认证证书的事实后,仍坚持购买并使用了该机器进行经营使用。 - 2 - 2010年9月25日SQ医院被他人举报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3C认证的乳腺X射线机,SQ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SQ质监局)遂于2010年11月11日作出(宿)质技监罚字第[2010]第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认定SQ医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乳腺X射线机未经3C认证,故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