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工作,保证监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资质认定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水保函〔2014〕611 号)和《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进行水平评价。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单位颁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证书》(以下简称“水平评价证书”)。持证单位应在水平评价证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从业单位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条 水平评价证书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 取得甲级水平评价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取得乙级水平评价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第五条 从事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接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培训,且每4 年内至少参加1 次知识更 新 培训。 第六 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 责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 2 评价工作,包括水平评价证书的申请、延续、变更、颁发等管理工作。 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委托,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平评价证书申请、延续材料的接收、转报及相关工作。尚未成立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水平评价证书管理的相关工作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承担。 第七条 水平评价证书的颁发、延续、取消等文件经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水平评价证书管理部门审查,学会理事长签发。 第八条 水平评价证书实行总量控制、集中受理、动态管理。集中受理时间提前 1 个月公告。 第九条 水平评价证书的颁发、延续和取消等应当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申请甲级水平评价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具有固定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完善;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500 万元或者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 万元; (三)具有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学历、技术职称 和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