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宜中刑一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光辉,男,1968年5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丰城市荣塘镇马口行政村染坊村民小组,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 于2004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蔡晓辉,丰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以赣宜检刑诉〔200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光辉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2月28日公开开 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易千、伍根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光辉及本院指定辩护人蔡晓辉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光辉与堂嫂熊香珍(40岁)保持暧昧关系十余年,后因家人极力反对,熊香珍遂决定与杨光辉断绝不正当男女关系。2004年10月20日晚熊香珍打电话给杨光辉,要其次日上午8点到拖船镇赣江渡口对面的沙滩上见面。杨以为熊约其幽会,次日晨便先行赶到约定的地点。1小时后,熊香珍怀抱外孙女黄茜(1岁)亦赶到。见面后,熊香珍抱着黄茜同杨光辉走到泉港镇鹏洲村委月坊村民小组旁的经济林南侧沙滩处。后熊香珍向杨提出断绝两人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两人随即发生争执。熊香珍拿取杨光辉的自行 车链锁砸杨。杨即夺过锁,朝熊香珍头上连砸一、二十下,将熊砸昏,继而又用链锁紧勒熊香珍脖子,致其死亡。后见熊的外孙女黄茜在地上哭,杨光辉又用锁将黄砸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熊香珍系机械性窒息死亡,黄茜系颅脑严重损伤死亡。前述事实,有被告人杨光辉的供述,证人杨学辉等人的证言、物证提取笔录、凶杀现场方位图、现场摄影及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光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要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光辉辩称,他不是故意杀人,他杀死熊香珍和黄茜是被迫的。 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害人熊香珍有过错,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好。为此,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熊香珍系被告人杨光辉的堂嫂,两人保持通奸关系十余年。迫于家人的反对,案发前熊香珍决定和杨光辉断绝两性关系。2004年 10月 20日晚熊香珍打电话给在樟树的杨光辉,约其次日上午 8时到拖船镇赣江渡口对岸的沙滩上见面,并要杨带好东西垫坐。杨光辉以为熊约其幽会,欣然同意。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