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人才安居办法》:满 XX 年或可申请房产 XX 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第三章 领军人才安居 第十条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领军人才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免租 3 年的住房,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须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免租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 150 平方米左右;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 100 平方米左右; (三)后备级人才 80 平方米左右。 领军人才及其用人单位应当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一)、 (二)、 (四)、 (五)、 (六)、 (八)、 (十一)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一条领军人才免租住房免租期内的管理,参照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免租期届满后需续租的,领军人才应当通过其用人单位,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材料申请续租。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签订租期不超过 3 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算。 第十二条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领军人才,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购房补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须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申请购房补贴: (一)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后,由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一)、 (二)、 (四)、 (五)、 (六)、 (八)、 (十一)项规定的材料,以及房地产证或者房地产买卖合同(权利人或者买受人为申请人)、用人单位足额发放由其分担的购房补贴书面证明文件及凭证。 (二)市住房保障部门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其配偶是否享受过本市购房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核查。 (三)核查合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用人单位、申请人签订购房补贴合同。购房补贴合同抄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市房地产登记机关。 (五)购房补贴合同签订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向领军人才一次性发放 30%的购房补贴,剩余 70%在 5 年内按年度等额发放,由领军人才持本人身份证和购房补贴合同于年末到市住房保障部门领取。 第十三条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租住过免租住房的领军人才,可以按照下列程序申请 3 年的租房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