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规范(修改) XX 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规定 (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认真履行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XX 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全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各市、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围绕把好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搞好运输市场(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的工作重点,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和落实“一岗双责”,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建立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制度完善、监督到位、奖惩严明、装备经费有保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章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1 第四条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监管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做好运输市场(汽车客运站)监督,做好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资质审核、运输车辆技术审查和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加强道路运输安全源头管理; (三)依法对道路运输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依法查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对基层安全监管人员、企业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督促企业做好从业人员安全教育; (六)做好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的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做好市场预测、监控和运力组织;监督汽车站做好“三品”检查和消防安全工作; (七)制定道路客、货运输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确定应急队伍和车辆。 (八)参加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九)做好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安全监管组织机构 第五条各级运管部门应当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 第六条安全生产领导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