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动火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动火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16〕132 号)及《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等地方法规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适用于在阿贝尔化学(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从事临时性用火作业的管理和固定用火区、固定用火点的管理。3. 术语和定义3.1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动火作业项目有:a)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等明火作业; c)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d)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器材; e)机动车进入正在生产的化工装置或罐区、在生产区域内设置自带动力源的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的空气压缩机;3.2易燃易爆场所 :GB50016、GB50160、GB50074 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3.3 属地:是指动火作业点所在的某一区域,该区域为企业组织架构中有明确管理负责人的一个管理单元,如:分厂、车间、独立的生产装置、仓库等。3.4 固定动火区:是指由企业批准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外划定,不需要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特定动火作业区域。3.5 禁火区:是指企业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含设施),需要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区域。3.6 动火作业单位:实施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或队伍。3.7 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是指向企业提供动火作业管理服务的单位,包括专业外包服务单位、中介服务机构、企业检维修队伍等。4 职责和资质4.1 职责4.1.1 企业主要负责人a)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b)负责组织制定、发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组织评估动火作业基本安全管理条件;c)负责保证动火作业必需的人员、安全设备设施及应急装备等安全保障的投入;d)负责审批特殊动火作业和固定动火区;因故外出时可授权其他负责人审批特殊动火作业;e)必要时应指派专人或聘请第三方进行动火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f)负责签发动火作业审批人资格证。4.1.2 安全管理部门a)企业安全管理部门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