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劳动法与民法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劳动法是民法在法律社会化的过程中产生的,因此劳动与民法既有密切的联系又有许多不同之处
劳动法与民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民法是劳动法的重要渊源,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劳动关系主要是通过民法债权中关于“雇用”的规定加以调整的
许多国家的民法典至今在劳动关系的调整方面仍起着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首先,它们在调整对象上有一定的交叉,即在劳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有的还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民法的调整,例如,民法中某些反映合同一般特征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用来规范劳动合同
其次,劳动法与民法还遵循着某些共同的原则
如公平与效益相协调,都应为民法和劳动法所体现;平等自愿、诚实信用都应成为调整民事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三,民法与劳动法在调整方法上可以有效的通用
劳动法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吸收民法的某些调整方法,如赔偿损失等可用作追究违反劳动法规、劳动合同、劳动纪律、的法律责任的手段;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同时兼用任意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既允许意思自治又限制意思自治
但与此同时,劳动法与民法又有许多区别
首先,立法目的不同
民法是为了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符合自由竞争的交易秩序,加强对商品经济的调整而产生的
因此民法的立法目的在于明确财产归属,建立公平交易原则
劳动法的产生是因为在雇用劳动制度下,劳动的特殊性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在劳动关系各个阶段均处于弱者地位,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权、安全权、健康权等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其次,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可以都是法人,或者一方为法人,一方为自然人
而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为用人单位,一方为劳动者
作为劳动者一方的自然人,年龄必须年满十六周岁,且在退休年龄之内;在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可以使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