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要点—道路整治工程类南京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市道路整治工程类建设项目除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外,还应执行以下规定:一、基本要求(一)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履行工程质量第一责任,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机构(或委托项目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签订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项目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管理经验。(二)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履行设计质量责任,在工程现场派驻设计代表;设计项目负责人须经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并签订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三项以上同类工程设计经验。(三)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理责任,建立项目监理部,并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总监理工程师须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并签订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市政工程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管理经验。(四)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施工项目部,并在质量1安全监督机构备案;项目经理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并签订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市政工程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质检员、安全员应具备市政工程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管理经验。(五)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履行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明确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制定监督工作计划,开展监督巡查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置。(六)人员变更项目监理部和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人员的资格不得降低,且变更不得超过2人次,并按规定程序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七)在岗履职建设单位应每天对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在岗情况进行检查登记,对不到岗履职的人员责令相关单位更换,并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查处;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应在岗履职,离岗超过 2 天的,应向建设单位书面请假,并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二、开工条件(一)开工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环境条件、施工准备、民主整治等开工条件进行审查,并填写开工条件审查表(见附件 1),结果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2(二)约谈告知开工条件审查合格并完成备案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组织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告知,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和工作要求。三、工程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