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危险品库及罐区的安全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装卸、储存、发放等环节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装卸、储存、发送的管理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生产技术部负责危险品库、罐区综合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设备工程部负责危险品库、罐区设备、设施维护综合管理
第五条仓库是危险品库、罐区管辖单位
(一)负责危险品库、罐区的日常维护及运行管理
(二)仓库主管经理是危险品库、罐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危险品库、罐区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三章管理内容第六条一般规定(一)危险品库、罐区岗位人员应经过岗位及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二)危险品库、罐区实施封闭化管理
(三)危险品库、罐区应严格执行物料装卸、发送操作规程
(四)制定危险品库、罐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七条人员进入危险品库、罐区管理
(一)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罐区
(二)外来施工人员进入罐区应履行登记
(三)外来参观、学习人员进入罐区,应办理手续,并由罐区有关人员陪同
(四)罐区范围内,禁止使用移动通信设备,人员进入罐区须触摸人体静电释放器消除人体静电
第八条机动车辆进入罐区管理(一)进入罐区围栏外装卸作业区的机动车辆须配备有效的防火罩和小型灭火器材,罐区围栏内禁止机动车辆(含摩托车)进入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含乙醇罐车)进入罐区围栏外装卸区时,应符合安全规定,配有防止产生火花的安全设施并进行有效静电释放
(三)机动车辆装、卸完物料后,不准在罐区内及附近停放和修理
(四)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机动车辆应有可靠的静电接地部位
第九条危险品库管理(一)危险品库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二)危险品库应安装机械通风设备
(三)剧毒品等应单独存放,对剧毒物品的管理应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