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平台,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配置秩序,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和《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按《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进入市公共资源配置中心(以下简称配置中心)的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活动(以下简称配置活动),适用于本规则。第三条配置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廉洁高效的原则。第四条配置中心负责提供公共资源配置的业务咨询、委托受理、信息发布、场所安排、配置组织、异议受理等服务,协助市公共资源配置监管部门对配置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配置规则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第五条本规则所称委托方,是指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本规则所称竞标人、竞买人,是指报名并取得参加配置活动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本规则所称中标人、买受人是指最终获得公共资源配置项目标的的竞标人、竞买人。1本规则所称交易保证金,是指竞标人、竞买人承诺遵守本规则及相关规定,参与配置活动,承担竞标、竞买责任所提交的经济担保资金。第二章 配置准入第六条进入配置机构的公共资源项目不得随意撤回委托和变更配置活动程序。第七条所有进场配置项目的登记受理、配置组织等配置活动主要过程,原则上在配置中心场地内进行,如因特殊原因需在其它场地进行配置活动的,须经配置中心同意。第八条公共资源项目必须按照《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目录》(以下简称《配置目录》)规定的市场配置方式进行配置。若需变更配置方式,应按《监管条例》规定的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资源项目不得入场配置:(一)权属关系不清的;(二)处置权限有争议的;(三)已实施抵押担保和司法、行政强制措施的;(四)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得配置的;(五)委托方提交资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六)未经相关职能主管部门审批的;(七)其它按规定不宜进入配置中心办理的项目。2第三章 配置程序第十条项目委托。委托方按《监管条例》规定,将配置方案报财政部门备案后,向配置中心提出项目配置委托,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委托方身份证明资料;(二)项目的权属资料;(三)项目市场配置决策资料;(四)配置登记表;(五)项目情况介绍;(六)项目配置工作方案;(七)项目备案证明;(八)合同样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