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法官释明百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编目录第一部分法官行使释明权的目的和基本原则一、 法官行使释明权的目的是什么
二、 法官行使释明权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三、 法官行使释明权运用语言应当注意些什么问题
四、 原告未按照要求提供当事人主体资格等方面的诉讼材料时应当如何释明
五、法官行使释明权,哪些属于必须释明事项
第二部分证据交换过程中的释明六、 证据交换时,法官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七、 法官是否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责任的分配
八、 法官是否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已提交证据的表面充足性及适格性
第三部分关于诉讼请求、请求权基础不明的释明九、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时,法官应当如何释明
十、 原告请求确认民事行为效力的,法官在审理中应当注意向当事人释明哪些内容
十一、 原告请求确权的,法官在审理中应当注意向当事人释明哪些内容
十二、原告请求变更、撤销或解除法律关系的,法官在释明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十三、 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对于合同解除或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后果,法官是否应当作相应释明
十四、 原告提起公司决议无效确认之诉或公司决议撤销之诉,在审查诉讼请求时,法官应当注意释明什么问题
十五、 原告提起给付之诉,法官在释明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十六、 原告请求多名被告承担责任的,法官在审查诉讼请求时应当注意释明什么问题
十七、 对于特定物买卖合同纠纷,法官应当如何要求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
十八、 原告诉请被告履行交付特定物义务的,如特定物已经不可能交付,法官应当如何释明
十九、 在借款合同纠纷中,涉及债务人配偶的事项,法官如何释明
二十、担保合同纠纷中,对同一债权既有保证人又有债务人本人提供物保的,法官如何释明
二十一、 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金钱给付的诉讼,法官在明确诉讼请求时,应当如何兼顾执行问题
二十二、 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涉及利息计算的,法官在审查诉讼请求时应当如何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