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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物业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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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业服务标准四川省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 DB510100/T 073-2011目次前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总则35等级划分的内容及要求35.1住宅物业一级服务35.2住宅物业二级服务75.3住宅物业三级服务135.4住宅物业四级服务205.5住宅物业五级服务27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锦江区房产管理局、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成都市标准化协会、成都蜀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交大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学明、袁庆华、唐宗伟、林希、任雁、郭馨、苟强、伍三明、唐飞、邱洪。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住宅物业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总则、等级划分的内容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服务的等级划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DB510100/T 054-2010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分类3术语和定义JGJ/T 30-2003 和 DB510100/T 054-2010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 JGJ/T30-2003 和 DB510100/T 054-2010 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3.1住宅以个人或以家庭为生活单位供人们长期居住的房屋。[JGJ/T 30-2003,定义 5.0.18]3.2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管理人接受委托,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3.3业主房屋的所有权人。注 1: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注 2: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3.4使用人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的承租人、实际使用者。3.5共用部位由多个所有权人共同拥有,其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和共用面积所构成的部位,一般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DB510100/T 054-2010,定义 3.1]3.6共用设施设备由多个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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