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监管协议甲方: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通讯地址:乙方:通讯地址:乙方于年月日公开竞得位于高明区荷城街道高明大道以南、西江河以西宗地(以下简称“本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宗地面积为 170687
68 平方米(折合约 256 亩),用途为港口用地,用地红线图系列号:出让,成交地价款总额为人民币,并与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明分中心签署《网上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
本协议是乙方与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为“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必要且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乙方参与该宗地的竞买,视为乙方已完全了解本协议的主要内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具体条款如下:第一条引入项目要求(一)产业类型:乙方必须在本宗地上从事货运港口(行业代码 5532),并在地块拍卖成交后三个月内到区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立项手续
(二)注册资本和投资主体:土地竞争者必须为独立核算的法人公司;竞得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前须成立一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住所登记在高明区荷城街道范围内的公司承接地块的开发利用,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5000 万元,且公司或其投资者须符合以下条件:1、须为中国主板上市的市值不低于 800 亿(以本宗地土地网上挂牌截止前 30 个交易日的平均市值计)佛山市内大型制造型企业或其控股股东或其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控股股东应为指持股比例为 51%及以上)
2、须为中国主板上市港口企业,市值不低于250 亿元人民币(以本宗地土地网上挂牌截止前 30 个交易日的平均市值计),具有不少于 5 年的港口生产管理经验
或其全资子公司
3、具备每年为该码头提供 10 万个柜业务量能力的企业
(三)动工时间:第一条第(二)款注册成立的公司所投资的本宗地项目,自项目用地交付之日起 12 个月内动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