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税收筹划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税收筹划土地使用权的转换是企业之间经常发生的行为,按照我国目前税法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要缴纳 5%的营业税及相应附加税费(大约 0.5%左右),缴纳土地增值额 30%~60%的土地增值税,按交易总额 0.05%缴纳印花税,按交易总额的 3%~5%缴纳契税。此外,企业还要按转让净收益缴纳 25%的企业所得税。那么有没有方法降低税收成本呢?事实上通过税收筹划,完全能减轻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的税收负担。例:某单位属于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企业。该企业成立初期为了征用土地的需要,分别注册了 A、B 两个公司,A 公司是一家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1 月,占地面积 80 亩。B 公司是一家港资独资企业,成立于 2003 年 6 月,占地面积 80 亩。土地当年购买单价为 10 万元/亩,土地使用期为 40 年,现在市场价格为 40 万元/亩。现 A 公司要将其闲置不用的 40 亩土地转给 B 公司。我们拟定出下述三种转让方式。一、土地直接转让:A 公司将其闲置土地直接转让给 B 公司。根据税法规定,此种转让方式应缴税费(假设契税为 3%)(1)应缴营业税金及附加(40×40-40×10)×5.5%=66(万元);(2)应缴印花税40×40×0.05%=0.8(万元);(3)应缴土地增值税(40×40-40×10-66-0.8)×60%-(40×10+66+0.8)×35%=516.54(万元);注:土地增值率为(40×40-40×10-66-0.8〕÷(40×10+66+0.8)=242.8%;(4)应缴企业所得税〔40×40-(40×10-400/40×3)-66-0.8-516.54〕×33%=213.4(万元);(5)应缴契税(由 B 公司缴纳)40×40×3%=48(万元);土地转让应缴纳税费共计:213.4+516.54+0.8+66+48=844.74(万元)。二、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A 公司将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对 B 公司的投资进行转让。此种转让方式应缴税费:(1)营业税金及附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2 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不需缴纳营业税。(2)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40×40×0.05%=0.8(万元)。(3)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